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工资立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6    点击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现将劳动保障工资立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用人单位自工商(民政)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工资立户。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户:

1、中央、省属驻潍坊四区(奎文、潍城、高新、经济)企业;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办理企业户为编制外人员办理用工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3、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新成立的国有企业。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其他新成立用人单位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工资立户手续。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动保障工资立户业务纳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可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办理立户手续。

四、各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保障工资立户时,应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资立户表、立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户的单位根据情况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中央省属驻潍企业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供上属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2、市直新成立国有企业需提供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符合立户条件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立户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户,用人单位凭立户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

六、本通知下发后,已进行劳动保障工资立户的用人单位不再变动。未进行劳动工资立户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1815日前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工资立户。劳动工资立户后,如出现企业改制重组、名称变更等情况,应自工商重新或变更登记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或变更立户。

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3207755.com

附件:新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资立户表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资立户表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